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與數十名法官、檢察官交往密切,與他相關的四大訴訟案件公正性恐有疑慮,其中「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因被告在審理期間死亡而判決不受理。高等檢察署聲請再審遭駁回後,最高檢察署認為此案審判有重大違背法令之處,15日提起非常上訴。
全案源於,由翁茂鍾為時任執行副總經理的怡華公司,於1994年間簽發給百利銀行(現為法國巴黎銀行)一張1千萬美元的本票,作為操作股票選擇權投資的擔保;後來怡華公司慘賠946萬美元,無力償還,時任百利銀行經理諸慶恩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怡華公司則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而同樣有公正性疑慮的「怡華公司財務副總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券自首案」,法官判決怡華公司不用還錢後,翁茂鐘便開始利用司法追殺諸慶恩,向與他有不當交往的時任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機動組主任秦台生檢舉,主張諸慶恩利用假的定存單向怡華公司追債。
一審臺北地院判決諸慶恩無罪,但二審高等法院改依偽造文書罪判他有期徒刑4個月;此時怡華公司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向他求償5億3,938萬3,251元。諸慶恩不服,與檢方雙雙上訴三審,但承審法官竟也是翁茂鍾的「襯衫宴飲團」成員石木欽等人,年僅37歲的諸慶恩在上訴期間就抑鬱而終,全案改判不受理。
然而,最高檢認為,當年高檢署是依諸慶恩的聲請而上訴,但高院對諸慶恩判決偽造文書有罪部分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不得上訴,因此檢察官當時上訴並不合法,最高法院誤為不受理判決,是重大違背法令的無效判決。其次,諸慶恩自行上訴被駁回,檢方上訴卻合法,只是因為被告死亡而不受理,違背「相同事物應為相同處理」的法理,判決理由矛盾。
第三,最高檢強調,諸慶恩生前及其配偶屢次向高檢署、最高法院表達欲爭取無罪判決,諸慶恩的配偶也認同最高檢提起非常上訴;最高院原確定的無效不受理判決,已阻礙為諸慶恩聲請再審以平冤的訴訟途徑,使他及家屬所受的人格、名譽損害無從獲得平反及彌補,已侵害《憲法》所定的人性尊嚴與人格權,非予救濟不足以保障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