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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法人購屋許可制爭議 內政部:不影響營運

【記者常懷仁/臺北報導】針對業界近期疑慮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增訂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將影響私法人推動都更危老重建等營運,內政部8日說明,已將私法人因必要及正當用途取得住宅之情況納入修法,不會影響私法人未來必要的業務營運。

內政部說明,基於私法人原則上無居住需求,為避免住宅成為短期炒作標的,所以修法限制私法人購買住宅。依目前初審通過的平均地權條例草案規定,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將依其取得的必要性及正當性,分為「免經許可」及「需經內政部許可」2類,並由內政部於授權辦法中明定;其中「需經內政部許可」部分,將受取得後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

對於「免經許可」項目,內政部表示,將包含私法人依法或經營必須取得之情形,如:金融機構或其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AMC)依法行使抵押權或承受不良資產、或依法優先購買購買住宅等。

至於因參與都更危老或一般合建,而依合建分售、合建分屋契約或合建附買回條款取得之住宅,內政部表示,因其為推動重建所必要且不涉及短期炒作,所以納入「免經許可」項目,並且不受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以利私法人為後續必要之處分。

關於「需經內政部許可」,內政部表示,將就私法人取得住宅用途具有正當性之情形予以納入,例如私法人購買住宅作為宿舍或具規模性之出租,以供居住使用;至於因參與都更危老重建而需事先購入住宅進行整合,將納入。但經許可取得之住宅,將受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讓與或預告登記之限制。

此外,對於實施都更危老重建而需申請許可取得住宅情形,內政部表示,將規劃適當的申請方式,如:申請人得事先申請預計實施都更危老重建之街廓,後續免再逐戶申請,以符合實務推動需要。

內政部補充,本次修法將不溯及既往,所以業者如在修法施行前已簽訂契約出售住宅給私法人,在修法施行後將不受許可制規定限制,以避免既有買賣交易另衍生交易糾紛。

最後,內政部說明,有關各界或業者所提建議及疑義,都已納入修法或未來授權訂定辦法時考量,在修正通過後也會儘速邀集相關機關及公會團體進行討論,以符合實際需要。同時在辦法中也將明確規範申請書表,簡捷的申請及審查程序,將不影響私法人經營或推動都更危老整合的效率與時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