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調查已退休的高檢署檢察官羅榮乾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接觸案,發現他任職檢察機關18年期間,與翁茂鍾接觸、飲宴多達150餘次,因違失情節重大而將他彈劾。懲戒法院審理認為,羅榮乾在翁茂鍾涉訟期間仍接受對方宴請,此部分應罰俸10個月。
審判長呂丹玉指出,羅榮乾與翁茂鍾是臺南同鄉,2人結識多年,而羅榮乾在翁茂鍾自1999年10月13日起至2013年7月4日涉訟期間,仍接受對方宴請32次、在公務處所見面28次;並自2009年10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收受餽贈襯衫8次、16件,次數多且時間長。
懲戒法院認為,羅榮乾所為違反「檢察官守則」、「檢察官倫理規範」等規定,情節重大,有懲戒必要,並以最後一個行為完成時作為整體違法行為終了日,即2017年10月4日,全部適用《法官法》規定予以懲戒,判決罰款,其數額為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10個月。至於另外的數十次飲宴,屬一般社交往來,此部分不付懲戒;可上訴。
監察委員張菊芳、趙永清、林郁容、王麗珍調查,有關「怡華公司與百利達銀行紛爭」一案,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於1999年10月13日欲立案偵辦卻未獲准,翁茂鍾當晚即宴請羅榮乾討論此事,同年月15日又再次聚餐。時任臺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的羅榮乾於同年月21日收到匿名者檢舉百利達銀行涉有不法,隔天就簽請檢察長分他案並輪分辦理。
時隔5天,翁茂鍾又再次宴請羅榮乾等人。彈劾案文指出,羅榮乾自1998年10月至2016年7月任職檢察機關期間,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頻繁接觸及飲宴多達150餘次,不僅陪同翁茂鍾拜訪某些領域高階主管人員,還多次接受餽贈襯衫,明顯易使一般客觀理性的第三人產生檢察官與涉訟當事人結交往來的印象,違失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