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售屋換約轉售限制規定,將不溯及適用於施行日前已簽訂的契約,引發部分人士認為修法大打折、開後門護航投資客等質疑或誤解。對此,內政部15日重申,換約轉售限制規定不溯及適用,修法絕不打折、不是為投資客護航,並且將更有助於未來落實嚴格執行。
內政部日前表示平均地權條例修法增訂的內政部說明,依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平均地權條例規定,預售屋買賣契約的「買受人」,在簽訂買賣契約後,不得轉售買賣契約給第三人。該限制規定將「不溯及」適用,也就是不適用於施行日以前已簽訂契約的買受人,所以施行日後還是可以將契約轉售;但新買受人,仍依法適用規定,限制不得再為轉售。
首先,內政部解釋,考量目前預售屋市場仍有以前簽訂的契約,限制換約並非當年購屋人所能想像,若全面適用於法律施行日前的契約,有違法律的不溯及既往與信賴保護原則;而且預售屋的購屋人還有自住需求者,其簽約後可能因故轉售,若驟然全面適用將可能傷及無辜。
其次,阻絕投機炒作效果不受影響,修法不打折,內政部強調,無論是向建商購買,或換約取得的預售屋契約買受人,只要在施行日後簽約,都會受限制換約轉售規定的管制。因此,反而是讓自住需求者有更多選擇,並可與銷售預售屋的建商或既有契約的買受人爭取更大的議價機會。
第三、內政部指出,不溯及適用將延長既有預售屋投資客契約的可轉售時間,市場短期賣壓會略微減輕,但在預期房價下修的趨勢下,整體市場賣壓的規模與結構並未改變;將迫使投資客折價轉售,且若無法順利找到買方接手,投資客仍要等到交屋後才能解套,或面臨斷頭解約的窘境。
第四,內政部表示,在不溯及適用的情況下,子法就無需為了可能傷及無辜情形考量,而再訂定除外條款,這樣才能有效避免「開後門」,而限縮在簽約後因真正重大變故致確實無力繳款等必要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