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處表示,行政院人事總處公布的辦公日曆表雖適用於政府機關,惟多數民間企業均會比照辦理,因此常讓消費者產生補上班日及彈性休假日究竟應依「平日」或「假日」收費的疑問,而造成消費糾紛。
法制處進一步指出,雖然業者基於行銷策略自行規劃的「平、假日」優惠方式,不一定須完全按照政府機關的辦公日期來認定「平、假日」,惟業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規定,必須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的資訊,因此業者應預先將「補上班日」、「彈性休假日」係適用「平日」或「假日」的收費方式揭示於營業場所明顯處,並於網頁公告。
另外,業者發行禮券,亦應依「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定,於禮券上的「使用方式」載明「補上班日」、「彈性休假日」的收費規則,利於消費者於交易前知悉,可自行判斷與選擇,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消費爭議。
消費者如因店家未明確揭露補上班日及彈性休假日的收費規則致生消費爭議,可撥打「1950」消費者服務專線,或向各縣市政府法制處消費者保護官室洽詢,以保障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