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原能會核能研究所化學工程組於2012年至2015年間發生採購弊案,時任助理研發師蕭男及助理工程師楊男、陳女等3人,涉嫌利用承辦實驗室設備採購案的機會,以墊高價格、低價品混充、不實驗收等方式,將價差寄存在得標廠商內帳,供化工組日後他用。
臺北地檢署調查,蕭男於2012年間承辦核研所化工組「附著力測定儀」採購案時,原預定向高擎企業購買「拉拔試驗機」,卻為添購不在本次採購範圍內的數位相機,與高擎董事長吳男謀議,將「拉拔試驗機」的售價從原本的4萬8千元墊高至6萬8千元,以不實發票向核研所請款;事後蕭男並未購買數位相機,便將款項寄存在高擎內帳。
後於2015年間,楊男承辦核研所「熱水力耦合非破壞檢驗設備」採購案時,預定採購熱傳導感測主機1台、平面測頭1個、感測針頭3支等設備,並由高擎以137萬6,700元得標;楊男遂與吳男謀議,將售價每支萬元的「熱傳導感測器探針」改以每支僅1,500元的溫度感測針混充,價差11萬6,667元則同樣寄存在高擎,作為化工組零用金。
此外,陳女於同年間辦理「水力傳導度耦合實驗附屬設備一組採購案」時,高擎以88萬8千元得標後,並未交付採購品項中的數據擷取器軟體、熱傳導感測器探頭給核研所,但陳女卻不實驗收,將20萬5,238元的價差寄存在高擎。雖然相關款項並未流入私人口袋,但北檢13日仍依偽造文書、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嫌起訴蕭、楊、陳、吳等4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