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及銀行大股東皮繃緊了!金管會27日預告修正《金控法》及《銀行法》部分條文,將強化股權透明化、增訂大股東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的監理措施,以及訂定負責人究責機制等三大重點,除了最重可處新臺幣5,000萬元罰鍰,未來依個案甚至能要求處分家族持股,也可令董事停職,草案預計於今年9月送立法院審查。
金管會銀行局長莊琇媛表示,近年金管會透過日常監理或金融檢查發現,國內金控公司或銀行有控制能力的股東,涉及不當方式干預決策、妨礙經營的情形,但目前金管會裁罰手段,僅能以排除危險為由,解職現任在職的負責人,法源上仍須進一步明定與建立對大股東的問責及究責機制。
莊琇媛指出,首先是針對股東未向主管機關申報、未經核准而持有股份、申報及申請核准內容有虛偽不實或隱匿,以及核准持有股份後有不適格條件的四大情況。
主管機關除了處以罰鍰外,股東持股超過5%部分,可限制全部或一部分表決權行使,或限期要求處分、停止直接或間接參與公司經營權。
莊琇媛說,第二是增訂大股東不當干預金融機構經營的監理措施,大股東對金控或銀行具控制能力,且未擔任負責人職務,也不得有不當干預金融機構決策的情形,明定主管機關可採取罰鍰及限制當選或推派代表等。
至於負責人究責機制,公司因違反《金控法》或《銀行法》規定而受處罰者,主管機關得處以罰鍰、調降月薪、停止其職務執行或解除其職務。金管會明定自停止職務日起,最高1年內或解除職務日起最高5年內,不能在相關金融機構從事職務。
媒體追問大股東干政,是否有可能導致家族持股被出清?對此,莊琇媛表示,從過去案例中,主要是希望大股東再公開市場進行處分,避免左手換右手的情況,是否影響家族持股須依個案處理,看是否降低持股至5%以下,金管會後續也會觀察釋股對象的適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