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地檢署檢察官賴志盛偵辦吳姓被告涉嫌毒駕致死案件,於民國112年5月18日依照國民法官法程序提起公訴。
檢方偵查指出,吳姓被告於112年1月間,在彰化市彰興路段,於施用毒品後有不能安全駕駛情形,仍駕車上路致肇事撞及高姓被害人致死,前經該署檢察官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後,經承辦檢察官指揮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詳為偵查、蒐證後,認被告前於103年因酒醉駕車之公共危險罪行,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10年內再犯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罪,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服用毒品駕車致人於死,法定刑係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於近日偵查終結,依法提起公訴,在押被告亦於今(18)日隨案移送法院。
該案為本轄於國民法官法實施後之第一件國民參與審判案件,正式啟動並進入審判程序。
檢方表示,國民法官法自112年1月1日實施後,正式將刑事審判制度擴及民眾參與。
該署起訴上開案件,屬該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之案件類型,依法應由法院遴選國民法官參與審判,國民法官制度不但對於國民是全新的體驗,對於檢察官更是嶄新的挑戰,該署於案發之際,即召集各單位啟動偵查會議,詳細規劃各偵查步驟及細節,力求全面完整蒐證,並於偵查階段終結之前,由檢察長親自召開偵訴銜接會議,逐一檢視起訴事實、適用法條、證據資料等,嚴求符合國民法官法之要求。審判階段,檢察官亦將堅實舉證並積極論辯,以還原本案事實,並針對被告各項量刑因子進行完整之辯論,務必使國民法官充分理解全案案情,做出正確的裁判。
該署另協調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彰化分會協助提供輔助資源及心理支持,保護被害人家屬避免受到二次傷害。
檢方表示,未來該署將持續致力於貫徹精緻偵查、堅實公訴舉證,以促進國民法官制度順利運行,開啟司法與社會之對話交流,彰顯司法為民之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