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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力執行土地開發公司 邱董迅速繳清罰鍰

【記者宋順澈/台北市報導】擔任國內知名土地開發公司董事長之邱姓女子,未於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裁處書所定期限內繳納72萬元之罰鍰。案件經移送臺北分署執行後,因臺北分署迅速查封其不動產,且核發扣押命令扣押其存款債權及股票,邱女始繳清罰鍰,並於前日(7月4日)提供繳清之證明至分署。

臺北分署表示,義務人邱姓女子擔任國內知名土地開發公司之董事長,因該公司未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及遵行主管機關金管會之命令,於期限內補行公告申報110年度、111年度第1季及111年度第2季財務報告,金管會乃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4款及第179條之規定,於112年3月間裁罰該公司為行為時之負責人即義務人72萬元之罰鍰。義務人收受裁處書後,並未依期限繳納;經金管會於112年4月間再次函催後,仍未繳納,乃於112年6月9日移送臺北分署執行。

臺北分署受理本案後,即迅速就義務人位於臺北市之不動產通知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並針對義務人各銀行帳戶及各證券商之證券戶核發扣押命令,以禁止其就存款債權或股票為任何提領、移轉或處分等行為。義務人有感於臺北分署強力執行之決心,乃主動向金管會清償所欠之罰鍰及所衍生之執行必要費用,並於前日提供相關清償文件予臺北分署,全案始告終結。

臺北分署表示,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攸關我國金融市場交易秩序之穩定,各從業人員均應恪遵其規範;如因故違反規定而遭裁處罰鍰,亦應於主管機關所定期限內完納,否則嗣後遭移送行政執行,不僅原裁處之罰鍰仍須繳納,尚應另行負擔因執行所生之費用並承受執行程序帶來之不便,實屬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