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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縣議員林茂明涉賄選 遭判2年褫奪公權3年

【記者伊俐/彰化報導】無黨籍彰化縣議員林茂明,透過吳姓及陳姓樁腳以一票500元行賄,有39人收賄。彰化地院法官認為,林茂明等三名被告涉犯《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判林茂明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3年。

據中央社報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4日發布新聞,以無黨籍身分當選彰化縣第20屆縣議員的林茂明,去年年底選舉時交付30萬元給吳男,吳男再找上陳男,以一票500元為代價向39名住在彰化芬園鄉的選民行賄,要求投票時支持林茂明。

彰化地院指出,林茂明等三人在法官審理案件時都坦承行賄,涉嫌違反《選舉罷免法》交付賄賂罪。法官認為,選舉為民主政治重要表徵,賄選足以戕害自由民主社會的根本價值,造成不公平競爭。

法官認為,林茂明欲以金錢換取政治利益,因此判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60萬元,褫奪公權3年;吳男被判徒刑1年6個月,陳男1年2個月,兩人都被褫奪公權2年。

記者撥打林茂明手機,但無人接聽。彰化縣議會人員接受媒體聯訪時說,等收到判決書後,將依法針對林茂明進行停權處分;彰化地檢署先前也針對林茂明提出當選無效之訴,彰化地院判決當選無效成立,林茂明不服並提出上訴,案件正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