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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 重大犯罪、未繳回貪汙所得不得進外役監

國民黨立委31日在議場內持標語看板表達意見。(中央社)
國民黨立委31日在議場內持標語看板表達意見。(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立法院臨時會31日三讀通過《外役監條例》修正案,提高外役監遴選要件,受刑人須符合有期徒刑執行逾1/3、累犯要逾1/2刑期等多種情況,並排除犯殺人罪、犯本刑10年以上重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私行拘禁罪、加罪詐欺罪、兒少性剝削部分條文之罪等。

明德外役監囚犯林信吾去年8月逃獄殺害2名員警,引發社會要求提高遴選外役監門檻的聲浪,最終因各方意見不同,無法完成修法。日前又爆出「夜店殺警案」,囚犯易寶宏於外役監執行,引發社會譁然,促使朝野立委加速修法,立院會三讀通過修正案。

針對參加外役監遴選的受刑人遴選門檻,現行條文規定,必須同時符合3個「積極要件」,分別為受有期徒刑的執行逾2個月、符合相關累進處遇級別規定,以及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

此外,現行條文也明定6款「消極要件」,只要有其中一種情形,受刑人就不得參加外役監遴選,包含犯下脫逃罪、毒品罪、累犯(但已執行完畢之前案均為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宣告者,不在此限)、因犯罪而撤銷假釋、另有保安處分待執行、性侵犯及家庭暴力犯。

新法在「積極要件」部分,改為受刑人的有期徒刑執行逾1/3、累犯要逾1/2;有悛悔實據且1年內符合陳報假釋法定刑期;在監行狀善良、適於外役作業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

至於外役監遴選的「消極要件」方面,新法將現行的6款情形大致保留,並擴充到15款,增訂包括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所犯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等罪;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條文之罪;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之罪;另案經法院宣告,合計已逾有期徒刑5年等。

以及,犯《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之罪,以及犯《證券交易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罪,其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但無犯罪所得,或其犯罪所得已全部依法沒收者,不在此限。

另外新法也規定,受刑人若有包括妨害外役監秩序或安全的行為或怠於工作,情節重大;違反返家探視規定,情節重大;受傷或罹患疾病,致不適於外役監繼續執行;以及其他重大事由,不宜於外役監繼續執行等情形者,外役監應報請矯正署核准後,解送其他監獄執行。

有關返家探親的部分,現行條文原規定,受刑人「作業成績優良者」,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三讀通過條文則修正為,受刑人「在監行狀善良且無危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全之虞」,得許於例假日或紀念日返家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