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陸軍564旅上校副旅長向德恩兩度簽署為中共效命等內容之誓約書,長年來多次收受共諜邵維強給付之賄款,監察院11月10日表示,此行為敗壞軍紀、玷辱官箴,嚴重戕害國軍保家衛國形象,而且影響國人對於國防安全之信賴,核有重大違失,監察院日前審查通過監委林文程、蔡崇義、賴鼎銘提案彈劾向德恩,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彈劾案文指出,向德恩受到共諜邵維強許予金錢及協助升遷之利誘,竟分別於2019年10月2日、2020年1月12日兩度簽署效忠中共誓約書,與共諜邵維強一起赴大陸,轉交予共軍設於廈門市人民政府之情報掩護機構的人員,違背其身為現役軍人對於國家之忠誠義務,與應切實維護國防安全之法定職責,足見其軍人武德淪喪,深為國人所不齒。
彈劾案文明載,向德恩遭檢調查出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2年1月20日止,陸續收受邵維強交付之賄款合計新臺幣56萬元,案經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以刑事判決,向德恩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7年6月。
不過,彈劾案文提到,向德恩不服上訴,亦經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上訴駁回。向德恩此部分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不得收受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財物或不當利益之規定。
監委調查發現,向德恩係近年國軍現役軍官涉及共諜案件階級最高者,向員為貪圖小利辜負國家多年栽培,並置軍人神聖職責於不顧,背棄軍人服役前宣示效忠國家的誓詞,自應受最嚴厲處分。
最後,監委認為,向德恩所為違反《憲法》、《國防法》、《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公務員服務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國軍人員廉政倫理須知」等規定,核屬《公務員懲戒法》的執行範圍,且情節重大、事證明確,依法移送懲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