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3日初審通過《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在場的立委、官員意見不一,因此有些保留、有些通過,全案須交由黨團協商。保留的條文有國家機密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通過的條文有政治檔案未列密等或已解除機密者,不得改列或重新核定為機密檔案。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政治檔案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案,其中行政院版第五條增訂,《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之國家機密檔案,至遲應於屆滿40年解密。但若會使曾從事大陸地區情報搜集的相關人員有受危害之虞等情形,且有延長保密之必要者,經國安會同意延長保密,每次延長期限不得逾3年。
立委謝衣鳳表示,若是為了政治操作、打擊國民黨,那就沒有必要立法了;立委范雲認為,轉型正義的學者專家有提到,若不知道加害者是誰,所有人都受苦,若有更多真相,對受害者來講才有和解的可能性。
國發會副主委高仙桂說,這絕不是要打擊相關政黨,而是要還原歷史真相,希望透過政治檔案的擴大開放,讓轉型正義有更堅實的基礎。
不過,仍有部分條文按照行政院版通過,包括《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十二條核定之國家機密者,於解密前,原件暫不移轉。但應就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部分經分離處理後,以複製品併入原案卷移轉,並於檔案目錄註記說明及提供應用。
初審條文規定,檔案局整理、保存政治檔案,應辦理事項中增訂,主動通知檔案當事人或其繼承人得申請返還私人文書;政治檔案未列密等或已解除機密者,不得改列或重新核定為機密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