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顯智表示,現在全臺仍有六千多處警局設置爆閃燈,過去他多次質詢交通部與警政署,以會勘與舉辦公聽會形式向相關部會表達不滿,且各部會也同意爆閃燈造成用路人視線的疲勞。既有共識,交通部與警政署應盡快制定相關法規。
當日關閉爆閃燈電源的當事人林志遠表示,他有高度散光,爆閃燈夜間懸掛在大街小巷,對他來說,這是眼睛的刺激,尤其是夜間與雨天,眼睛受到爆閃燈藍光直射會影響到他能看到的東西,而當他看不到東西時他會重煞車,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
全國禁止「紅藍爆閃燈、非屬法規內的爆閃燈」裝設道路提案人李先生表示,紅藍爆閃燈不屬於正面列表的《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所訂之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在道路範圍已明顯逾越法律保留原則。
李先生說,根據研究顯示,閃爍頻率可能引起光敏性癲癇、增加眼睛病變風險,藍光會造成瞳孔收縮幅度最多,對有散光的用路人造成非常刺眼、眩光也使一般用路人看不清路況,並對環境造成光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