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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首例 投票所架攝影機二審改判有罪

【記者袁世鋼/綜合報導】「全民監票行動聯盟」理事長花莉娜被控於2022年地方選舉投票當天,在投開票所外架設攝影機拍攝民眾,干擾他人投票,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台北地院一審認為她並未有具體干擾行為,判決無罪;檢方上訴,高等法院改判拘役58天,為錄影干擾投票有罪首例。

花女於2022年11月26日地方選舉投票當天,在萬興國小1年4班教室投開票所外10.7公尺的距離架設攝影機,拍攝不特定民眾投票情形,屢次引起投票民眾側目、閃避鏡頭,遭民眾檢舉;經該投票所主任管理員及現場警衛員多次制止,花女仍不聽勸阻持續拍攝,因此遭警員逮捕。

檢方起訴指出,花女行為屢次引起投票民眾側目、閃避鏡頭,已達影響他人秘密投票自由的程度,進而於心理層面干擾他人投票或不投票,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在投票所四周30公尺內干擾他人投票」罪。但花女辯稱,拍攝排隊投票的隊伍是為了紀錄人數,監督選務有無違失;且她選擇走廊角落作為拍攝地點,未干擾投票。

北院勘驗花女拍攝的影像發現,她僅站在排隊投票民眾隊伍末端的後方靜默攝影,並無以言語或肢體動作,明示或暗示投票者應如何投票或放棄投票等具體而積極的干預擾亂他人投票意志的行為;雖然投票民眾有回頭面向花女攝影時所在方向及步離拍攝畫面範圍等客觀行為,但難認花女所為構成「心理層面干擾」,因此判決無罪。

檢方不服而提起上訴,花女仍否認犯行,並稱架設攝影機是為了「測試中選會的執法能力」。高等法院認定,花女的行為已構成妨害投票,推翻一審見解,改判她拘役58天,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