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16日三讀通過《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規範中央及地方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推動及改善計畫」,地方政府如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未在期限內改善、拆除者,最高可罰新台幣15萬元。
本次三讀通過的《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是第11屆立法院首部三讀通過的法案。條文明定,為建設、改善、維護、管理及考核行人交通安全設施,建立以人為本、行人動線連續性及無障礙用路環境,特制定本條例。
條文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政策方向及推動計畫,督導地方政府辦理行人步行環境安全及便利性改善調查,計畫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並納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參與討論。
地方主管機關則應擬定道路一定寬度人行道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請中央核定後優先實施改善,至少每4年檢討修正一次,加速提升人行道普及率。
在罰則部分,三讀條文明定,地方政府主管機關查有妨礙行人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如電信箱、郵筒、消防栓等,主管機關需協調遷移,若限期未改善,可處管理機關、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行政院在提案說明提到,妨礙通行的固定設施、設備若為配電箱、郵筒、消防栓、瓦斯加壓控制閥箱等公用事業設施、設備,須由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協調使用人擇定遷移位置,並要求進行改善、遷移或拆除。
騎樓地面未齊平 違者罰2.5萬
此外,建築物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地平面,未與鄰接地平面齊平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路段統一重修。重修後若擅自改建而妨礙行人通行者,可要求該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限期2個月內自行改善,違者處5千元以上、2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為提供行人妥適安全保護,條文也明訂,地方政府應將醫療院所、學校、機關、大眾運輸場站等行人密集場所周邊,公告指定範圍為「行人友善區」,並舉辦說明會聽取在地居民意見,優先進行改善措施,推動包括增設人行道、建置防護、警示及無障礙設施、車輛減速設施等方式。
為督促地方政府落實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改善計畫,條文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交通部每年考評並公布地方執行成效;考評績效不佳者,中央得減列相關道路交通改善計畫的補助額度。
內政部長林右昌表示,這次立法主要針對民眾所在意的問題進行處理,包括路口設施規劃不良、步行環境未連續、人行道缺少、障礙物阻斷通行及無障礙設施不足等,在新訂條例中有明確規範及處理原則。
林右昌指出,未來都市計畫區域內一定寬度以上道路,須規劃人行道,且明文要求地方政府擬訂分年、分期建設計畫,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優先進行改善,每4年至少要檢討一次,加速提升國內人行道普及率。
立委:下了車我們都是行人
條文三讀通過後,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吳思瑤在輿情記者會中表示,行政院團隊從去年至今,以上位基本法的高度制定通過《道路交通安全基本法》,其效力為憲法高度,彰顯政府對交通及行人安全的全方位作為;第二層也就是這次三讀通過的條例,由內政部擴大和地方政府攜手合作,從改善道路的軟硬體設施開始,通過法案意義重大,「下了車,我們都是需被保障安全的行人」。
吳思瑤說,針對行人交通安全,要打造一個全方位結構性的優化、改良系統,進階於執法、監理的面向,希望未來朝野持續對話,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再匯聚社會共識,持續推動,努力做更多、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