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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保法初審通過 部分條文保留送協商

【記者常懷仁/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6日初審通過「打詐四法」中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網路流量紀錄的定義,但對調閱權限是否授權司法警察官或檢察官保留,朝野並無共識,部分條文經在場立委討論後,保留送協商。

逐條討論階段,針對網路流量紀錄的定義,經在場立委討論後,以行政院提案版本為基礎,再加上民眾黨團修法版本的部分文字,修正後通過。

初審條文規定,網路流量紀錄是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的通訊設備識別資料、網際網路位址與位置資訊、通信時間、連線用量與封包數量、網域名稱、應用服務類型及協定等,未涉及通訊內容的紀錄。

初審條文規範,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通信紀錄的義務。電信事業及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經通訊監察(俗稱監聽)的建置機關指定者,有保存及協助執行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的義務。

關於保留條文。首先是法務部書面報告指出,修法也修正得通訊監察的罪名,新增《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資恐防制法》、《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此外,也增列《資恐防制法》資助恐怖活動罪、《刑法》加重私行拘禁罪及加重詐欺罪等。不過,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說,行政院版草案並未納入打詐專法,應該納入。所以,會議主席鍾佳濱裁示,相關條文保留。

《通保法》第11條之1第1項條文,行政院版草案規定,檢察官、司法警察官為偵查犯罪及蒐集證據,有事實足認通訊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得調取之。但對於調閱使用者資料是否採取「檢察官保留」。經在場立委討論後,仍無法達成共識,所以保留。

另,現行條文規定,有協助執行通訊監察義務的電信事業及郵政機關(構),違反規定者,處以罰鍰;經通知限期遵行而仍不遵行者,按日連續處罰,並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不過,本次院版草案將「並得撤銷其特許或許可」拿掉,引起立委質疑,所以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