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呂姓婦人因失眠而赴醫美診所求診,在醫師推薦下花費800萬元購買「舒眠療程」,但醫師卻替她注射俗稱「牛奶針」的麻醉藥物丙泊酚(propofol),不到3年打了485針。呂婦控訴醫師害她藥物成癮、健康受損求償千萬元,高等法院判僅須賠償神撫慰金200萬元。
呂婦提告主張,她因有失眠問題,於2018年向曾替她做過醫美手術的薇娜時尚美學診所劉姓醫師求助,對方推薦她「舒眠療程」,她便自同年4月5日起開始治療,但沒想到劉醫師卻給她注射牛奶針,讓她陷入麻醉後,再謊稱是幫助入眠,每次收區新台幣3萬至6萬元不等高額報酬;截至2021年1月22日止,共注射485次,合計花費800萬元。
然而,呂婦控訴,牛奶針具有成癮性、致命危險,經行政院於2015年3月26日公告列為第四級管制藥品,同年8月10日公告列為第四級毒品,她接受治療後出現明顯藥物成癮,腦及神經系統趨於遲鈍,精神始終處於暈眩狀態,並經檢查發現膽固醇、三酸甘油脂超標,且體內有K他命毒品成分。
呂婦希望以起訴狀解除與劉醫師間的舒眠療程契約,並請求返還醫療費用800萬元,並請求賠償近3年無法工作的所得損失198萬元、精神撫慰金200萬元,合計應給付1,198萬元。
但劉醫師辯稱,呂婦並未提出相關醫療紀錄或診斷證明書為證明她所受損害,診斷證明書僅記載「疑似」麻醉鎮靜劑成癮,難認確實有藥物成癮;且根據牛奶針仿單顯示,呂婦所稱損害並非副作用之一。至於醫療費,是診所提供醫療服務的對價,自無從要求返還;呂婦也未能證明她無法工作,更沒有說明所得損失計算依據。
呂婦2021年9月1日起訴後,於同年月30日過世。一審台北地院認為,劉醫師在1,023天替呂婦注射牛奶針485次,平均每2.1天就施打1次,已違反醫療常規而有過失,致呂婦對該藥物產生心理依賴,其健康權受有損害,她以起訴狀解除醫療契約當屬有據,請求返還醫療費有理由;由於沒有收據,依每次療程1萬2千元計算,應返還582萬元。
至於所得損失,呂婦未能證明她是因對牛奶針產生心理依賴而3年無法工作,因此不用賠償;而精神撫慰金,法官審酌雙方背景等情狀後認為以50萬元為適當。
案經雙方上訴,高等法院審酌,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金應為200萬元;而醫療契約屬委任契約或近似於委任的非典型契約,屬繼續性契約性質,劉醫師既已為呂婦完成舒眠治療,呂婦也付訖醫療費用,呂母不能再依債務不履行法律關係解除醫療契約,改判請求返還醫療費用部分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