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一家廣告公司代理銷售屏東縣某預售屋建案,卻未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申請備查、逾期申報成交資訊,遭高市府地政局裁罰69萬元,並移送強制執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調查後,扣押公司銀行存款及應收帳款,並同意分期每月繳納8萬元。
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經營代銷業務,受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預售屋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高雄分署表示,此規定是為了避免預售屋實際成交資訊因申報登錄期間過長而導致資訊揭露失去時效性,造成有心人士炒作或哄抬房價。但高雄有一家廣告公司代理銷售屏東縣某預售屋建案,卻逾期申報22戶預售屋成交案件實際資訊,遭高市府地政局裁處每戶3萬元,未將委託代銷契約書申請備查部分也裁罰3萬元,合計裁罰69萬元。
該公司收到裁處單後逾期未繳納,地政局遂移送強制執行。執行官調查發現,該公司另因滯欠營所稅、勞健保費而遭高雄國稅局等機關移送高雄分署執行,經扣押公司銀行存款及應收帳款,尚欠138萬元。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公司已一年沒有接到案件,毫無收入;高雄分署同意讓以每期8萬元辦理分期,全案業經核准分期繳納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