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警察盧正因涉嫌綁架撕票而被判死刑,於2000年9月7日執行死刑,其家屬及冤獄平反協會認有冤情,向監察院陳情。對此,監察院16日表示,盧正臨刑喊冤,恐遭受冤屈,調查結果顯示,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害人遭盧正殺害棄屍,死亡時間、凶器與事實不符,於今年6月20日函請法務部轉所屬研議提起非常上訴或再審。
調查委員王美玉、高涌誠說明,一、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盧正係於1997年12月18日18時許殺害被害人,於同日20時許棄屍,但經台大昆蟲系教授蕭旭峰以法醫昆蟲學依本案相同條件進行死後間隔模擬實驗結果,研判死者應係1997年12月19日接近屍體尋獲時方遭殺害並棄屍,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害人的死亡及棄屍時間,明顯與科學事實不符。
監委指出,經查盧正於1997年12月19日已遭警方跟蹤監控,有明確不在場證明,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害人遭盧正殺害棄屍,顯與事實不符,違反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監委繼續表示,鞋帶是凶器嗎?原確定判決認定本案扣案鞋帶為凶器,惟查本案審理時對於犯罪手法本存有疑義,擬邀請法醫師再行鑑定,因未實際囑託,致仍有疑點未明,經宜蘭縣政府警察局鑑識科股長藍錦龍進行鞋帶緊拉勒痕型態實驗及依本案被害人頸部勒痕形態鑑識結果,認極可排除本案扣案鞋帶為凶器之可能性。
監委補充,盧正供稱係手套襪子徒手撕斷膠帶綑綁被害人,經藍錦龍模擬重建實驗結果,膠帶斷口應呈扭曲情狀且沾有織物纖維,惟檢視卷內現場勘查人員自被害人身上取下之膠帶,切口平整且無沾黏織物纖維。顯示盧正之自白欠缺真實性,原確定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有誤。
監委提到,盧正雖曾於警詢及檢察官偵訊初期自白,惟經臺灣大學心理學系暨研究所副教授趙儀珊以有完整逐字稿之盧正偵訊筆錄內容與盧正致家屬親筆書信等資料進行司法心理鑑定分析,提出「供述鑑定報告」認為盧正自白的真實性低,錯誤自白的可能性高。
最後,監委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有關死刑執行之規定,須經司法行政最高機關「令准」,然現行實務僅以法務部「函」復高等法院檢察署之方式為之,且無須蓋用法務部機關印信,除與《刑事訴訟法》之法律文字不相符合外,並違反立法原意,且與其他執行命令相較,顯然輕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