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中和警分局中原派出所警員張伯雍,2022年3月追緝一輛危險駕駛的賓士轎車時,朝車輛連開3槍,未料其中1槍竟擊中後座乘客致死,遭檢方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一、二審皆認為他已盡力朝輪胎射擊,且用槍時機符合規定,判無罪,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張員2022年3月10日晚間值勤時,10時50分許發現一輛賓士小客車懸掛偽造車牌,立即鳴笛攔檢,但駕駛林男卻拒檢逃逸並關掉大燈在路上狂飆蛇行,連闖12次紅燈,企圖逃避追捕。緊隨在後的張員見林男車輛受困車陣中,便下車朝對方車輛連開3槍,卻誤擊後座鍾姓乘客頭部,造成顱枕骨骨折、顱內出血等傷害,急救後仍不治。
檢方起訴指出,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遇有《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時始得使用槍械,且應注意使用警械應基於急迫需要,不得逾越必要程度;當時林男雖不服攔檢駕車逃逸,但對警員及路人的生命、身體等並無立即且明顯的危害,張員卻貿然朝車輛後方擋風玻璃開3槍,涉犯過失致死罪嫌。
張員辯稱,林男當時以時數100公里竄逃、數次闖越紅燈、跨越雙黃線、行經行人超越道也未停止,期間頻頻鳴按喇叭,迫使人車讓道,破壞治安,行人見狀紛紛閃避,嚴重危害用路人及車輛的生命、身體安全;林男雖短暫受困車陣中,但前方是寬度達6線道的大馬路,若突破車陣勢必嚴重危害用路人安全,且他是朝輪胎射擊,無逾越必要程度。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林男車輛左後窗及後擋風玻璃左側、右側各有一處彈孔,雖然被害人是被第幾槍射中不得而知,但根據彈道重建結果,張員所開3槍均是向前、向下的角度;且當時情況危急,不能排除林男不惜衝撞前方用路人以擺脫警方追捕的可能,張員開槍符合規定。何況此風險應由林男承擔,而非由為保護民眾而開槍制止的員警承擔,判決無罪。
檢方上訴指出,懸掛偽造車牌僅涉犯最重法定刑一年有期徒刑的偽造文書罪,對於監理機關交通管理正確性的法益侵害極輕微,張員沿路長途追捕才導致林男危險駕駛;且張員射擊角度與朝前水平射擊幾無差異,又射中與林男犯罪毫無關聯的乘客致死,顯已逾越《警械使用條例》的規範,不得認定全無過失。
但二審認為,張員定期接受固定射擊、運動射擊測驗都獲高分,可見他的射擊能力具有相當的穩定性,但不論何種測驗,靶紙均是固定不動,而他當時不得不在跑動下朝正在移動中車輛的輪胎射擊,未能預見會射中後座乘客,且與林男可能造成的危害相比,並未逾越必要程度;原判決核無不當,應予維持。
由於此案適用《刑事妥速審判法》,若檢方認為判決所適用法令牴觸《憲法》、違背司法院解釋或違背判例才可再上訴。案經檢方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