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鐵普悠瑪列車2018年在宜蘭翻覆釀19死案,司機員尤振仲被依過失致死罪判刑4年半定讞。其中一名重傷者蘇男提告求償,臺鐵賠償587萬餘元後,向尤追討半數金額,一審士林地院認為求償無理由,判免賠,上訴後,高等法院認為,臺鐵有權求償,改判應賠293萬餘元。
臺鐵主張,尤男當時駕駛普悠瑪列車,以時速140公里超速行駛,且自行關閉ATP系統,導致列車行經宜蘭縣新馬站的彎道時出軌翻覆,造成19死、上百人受傷。其中,乘客蘇男受有右髖臼骨折、右股骨頭撕裂性骨折、右腓神經損傷、左拇指創傷後退化關節病等傷害,向臺鐵提告求償,臺鐵依判決給付587萬4,998元,尤男應負擔1/2。
尤男辯稱,翻車事故是因為眾多結構性缺陷累積的因果關係,過程中他也努力排除列車障礙,並未違反注意義務;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機關應提供公務員必要機具設備、安全工作環境,但臺鐵提供故障車,違反誠信原則;另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只能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公務員求償,此案並非他個人因素導致。
一審士林地院認為,事故列車發車時已有兩顆主風泵故障,但臺鐵相關人員未能及時發現並更換車輛,行駛過程中尤男多次與調度員、檢查員等聯繫,在分心狀態下誤關ATP系統是事故近因,但他無法決定是否停車、換車,他欠缺注意義務並非故意或重大過失,無論依《國家賠償法》或《民法》規定,均應排除臺鐵的求償權,判尤男免賠。
案經臺鐵上訴,高等法院審酌,尤男受雇擔任臺鐵列車駕駛員,運送乘客是在履行旅客運送契約,屬於私法關係;且尤男超速、關閉ATP系統是導致事故發生的主因,難認他執行職務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負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臺鐵有求償權,逆轉判賠293萬7,4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