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局長王銘德表示,依目前法令規定法定騎樓屬禁止停車處所,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0之3條規定: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下設置標誌或標線,開放供公眾停放機慢車;而台南市以往針對民眾有機慢車停車需求,係依上述規定經會勘確認不妨害行人通行並取得共識後,畫設機車停車標線後開放停放(原則禁止、例外開放)。
王銘德進一步表示,但台南市幅員廣大,各地區騎樓數量眾多,在留有行人通行空間下,採取原則開放機慢車停放應較符合多數地方需求(原則開放、例外禁止)。
王銘德指出,經蒐集了解目前其他5都做法,除臺北市、新北市針對騎樓開放供公眾停機慢車均採「原則禁止、例外開放」,而高雄市、臺中市及桃園市則採「原則開放、例外禁止」,顯示各都因地制宜做法不同。交通局針對台南市民眾普遍有使用騎樓空間停放機、慢車的需求,經檢討研擬更符合在地需求與民意的做法後,完成相關研議並辦理公告。
交通局說明,公告內容主要為在不妨礙行人通行且未有交通局核備禁止停車的騎樓空間內,保留寬度1.5公尺的行人通道及留設行人、機慢車進出空間,即可沿騎樓地外緣向內垂直道路方向停放機慢車。此外,交通局也特別提醒,騎樓地僅開放機慢車停放,汽車仍不可停放騎樓;另騎車民眾於騎樓地範圍應以牽行車輛方式移動,切勿騎乘以免違規。
交通局補充,建築物所有權人若無意願開放騎樓停放機慢車,得向當局申請禁止騎樓停車,申請案經通過後,後續由交通局於現場設置相關牌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