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界高度受矚的Uber Eats與foodpanda兩大外送平台結合案,公平會25日召開委員會,認為UberEats提出的增加外送網路密度、實現「密度經濟」節省消費者及餐廳成本等理由,無法透過結合解決限制競爭問題,兩者不成比例。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禁止其結合。
Uber Eats今年5月14日宣布,將併購foodpanda台灣外送事業,於11月8日備齊申報文件給公平會,公平會12月9日宣布,由於兩家外送平台結合後、市場集中度過高,且為社會關注事件,決定延長審議時間。
公平會12月25日召開委員會,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表示,Uber與德商Delivery Hero SE簽訂股份買賣協議,擬由Uber及Uber Portier B.V收購Delivery Hero SE子公司富胖達公司及帝力佛英雄商城公司全數股份,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5款的結合型態。
陳志民說,餐飲外送平台因連結消費者、店家及外送員三方市場,影響層面深遠,公平會舉行多場公聽會,搜集多位學者、專家、消保團體、餐飲店家、外送員等意見,並調查消費者、餐飲業者對價格調漲情況,進行「假設性獨占者檢驗」、「臨界損失分析」等經濟分析。
陳志民指出,公平會也結合數百份公眾意見陳述,以及各相關主管機關、其他外送平台、潛在競爭事業的資料及意見,認為Uber Eats與foodpanda結合將有顯著的限制競爭疑慮。據公平會透露,兩者結合後市占率高達90%以上,個別消費者或中小型餐飲業者,很難用餐廳外送貨其他管道「繞過」或「制衡」外送平台的市場力。
針對是否評估過「有條件通過」結合案?對此,陳志民表示,Uber Eats雖以提高外送網路密度、實現「密度經濟」提升配送效率,以及主張結合能擴大消費者與餐廳接觸範圍,節省消費者及餐廳使用兩個平台的成本。
不過,公平會認為,這項主張難以驗證或短期實現,也非必須由結合達成,與限制競爭的不利益明顯不成比例,且結合後,Uber Eats將不受競爭束縛,更有誘因提高對消費者的價格及對餐飲業者抽成,潜在競争者更難進入市場。因此委員會經過充分討論,決議禁止結合。
媒體追問,foodpanda策略如果想撤出台灣市場,可能無法避免Uber Eats獨大,公平會如何因應?陳志民說,這涉及到企業營運決定權,若foodpanda未來撤出,讓市場形成高度集中、產生競爭問題,公平會都會持續觀察與追蹤。
高雄科技大學行銷與流通管理系教授吳師豪對《大紀元時報》表示,兩家外送平台加起來的市占率達到八成以上,且這兩家是主要的外送平台,按照國內法規,只要加起來的市佔率超過50%以上,這樣的合併就會被禁止。
吳師豪說,公平會的決議在意料之中,「已經有很明確的證據顯示該合併不會通過,是很明顯的事實,但審議的時間卻拉得比較長。」談到該案的審議難度,他認為,外送平台業者對台灣市場很重視,從總部派員來台灣說明情況,可能是導致審議時間拉長的原因。
吳師豪說,該起合併案影響層面相當廣,攸關消費者、餐飲業者,以及其它外送平台的權益,一但他們合併又可能造成不公平競爭,雖然相信Uber Eat會正派經營,但假設得因應成本調整費用,消費者可能得面臨不得不接受的狀態。
談到Uber Eat跟foodpanda的下一步,他認為,國際情況是Uber Eat的市佔大於foodpanda,而在台灣剛好相反,這次雙方合併失利,未來可能會有兩種情況,首先兩家公司在國際總部的商討下,foodpanda可能縮減在台灣的營運規模,以利Uber Eat的發展。
另一種可能,吳師豪說,Uber Eat可能調整併購模式,通過投資的方式入主foodpanda,並確保股權不要超過一半以上的前提,不會取得完全影響力,這樣並不會違反相關規定,未來還會如何發展,值得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