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高雄就讀某科大的許姓男大生,花費3,840元向高雄輪船公司購買渡輪通勤月票,丟失後向輪船公司申請補發遭拒,因此提告爭取權益。高雄地院認為,渡輪通勤月票是記名票券,而參考台鐵公司規定,記名票券可申請補發,高輪公司規定不合理,判賠3,776元,可上訴。
判決指出,許姓大學生2023年3月14日花費3,840元,向高雄輪船公司購買效期120天、往來鼓山-旗津的「學生優惠月票」,但2天後就不慎遺失,因此向高輪公司申請補發,但高輪公司以票面上載明「月票遺失不能補發」為由拒絕,許姓大學生認為不合理,向法院提告爭取權益。
許姓男大生主張,高雄輪船公司規定月票遺失不能補發,顯失公平,他買票後的權利或義務受這項規定限制,原本買月票搭船通學的目的,因遺失無法補票而受影響,高輪公司已違反相關定型化契約規範意旨,不能補發的規定不合理。
高輪公司則辯稱,高輪公司在「學生優惠月票」官方網站上,已明確表示「遺失票卡恕不補發,需重新申辦」,且月票也蓋有「遺失恕不補發」的印章;許姓大學生購買月票時,應已同意不補發的規定,自己應負保管責任。
法官審酌,「學生優惠月票」印有所有人的姓名、照片、使用期限,並記載「遺失恕不補發」字樣,可認定月票屬「記名票券」,可降低被他人冒用乘船的風險;而參考台鐵公司發行的記名票券,遺失後可申請補發,反觀高輪公司月票遺失不得補發的規定,不當限制購買者權利而顯失公平,認定這項規定不合理,判決高輪公司應賠3,776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