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為銀行經理的諸慶恩,曾負責富商翁茂鍾擔任總經理的怡華公司帳務,卻被檢舉偽造定存單,監察院在調查翁茂鍾與司法人員不當往來案時,發現翁與多名法官有不當接觸,因此將諸慶恩案移由高檢署偵辦。經最高檢察署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後,高等法院於今年1月23日裁定再審,高檢署於本月26日撤回上訴,諸慶恩無罪確定。
最高檢表示,感謝最高法院與臺灣高等法院法官秉持「司法為民」精神,以同理心展現司法獨立及對正義的堅持,「擲地有聲的裁判」令公義高舉,保障人民的訴訟權、人格權與人性尊嚴,讓諸慶恩案於22年後得以沉冤昭雪,令人欽佩。
高檢署認為上訴無理由,理由有四,一、被告主觀上並無明知而登載不實之直接故意,顯與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構成要件不符。
高檢署指出,二、銀行實務上,開立交易單僅屬交易之憑據,而收付款乃是由應收款項帳務人員處理,於填製交易單時,並不以有收款為必要,因此單以會計傳票記載認定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與交易實務不符。
高檢署表示,三、百利達銀行以自有資本,自發自買供執行擔保之非市場流通定期存單,依當時法規並無規定需要有實際的存款收入才可以發行,而本案判決後,足認百利達銀行既需對其發行之定存單負責,怡華公司亦未因百利達銀行所提供擔保之定存單而受有無法獲償之損害,原署檢察官上訴認為被告行為造成百利達銀行、怡華公司或公眾之損害,尚有誤解。
高檢署說,四、原署檢察官主張「被告不得以法無明文禁止主張免責」一詞,顯與罪刑法定主義相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