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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法立院三讀 重罰暴力行為

立法院會12月23三讀通過《鐵路法》修正案。(記者宋碧龍/攝影)
立法院會12月23三讀通過《鐵路法》修正案。(記者宋碧龍/攝影)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臺鐵員工今年至11月中,已遭14起暴力攻擊,立法院會12月23日三讀通過《鐵路法》修正案,明定以強暴、脅迫、恐嚇妨害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若致死,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遏止以車票作為不正利益圖利,這次修法比照《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等規定,提高相關罰鍰。原規定按車票張數,處每張車票價格5倍至30倍罰鍰,三讀條文則提高到10倍至50倍罰鍰。加價出售取票憑證圖利者,也適用。

為提升從業人員執勤安全,三讀通過條文比照《醫療法》有關「急診室暴力」規定,明定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法的方法,妨害鐵路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若有相關情形之虞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若致鐵路從業人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為求落實相關鐵路機構人員訓練,三讀條文規定,民營或國營鐵路機構違反相關規定,未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執行鐵路業務時的安全;或未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了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者,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

大眾捷運法三讀 無人駕駛須設緊急應變措施

為強化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的風險管理與安全責任,立法院會也三讀通過《大眾捷運法》修正案,規定捷運營運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制訂應變計畫、資料保存、災防聯繫平台及調查配合義務等規定,違反相關規定者,可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新法明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檢討改善。其應變計畫的內容與定期及不定期演練情形,地方主管機關得予查核,認為辦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與地方政府間建立災害防救工作聯繫平台,定期召開災防業務聯繫會議。

此外,鑒於突發事故往往在幾分鐘內就造成極大傷亡和損害,為維護搭乘捷運旅客的安全,新法也增訂,大眾捷運系統採用完全獨立專用路權且為無人駕駛系統者,營運機構應擬定異物入侵軌道的預警及緊急應變措施,例如軌道侵入偵測預警器、月台緊急停車按鈕等預防意外設備。

三讀條文也增訂,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對從業人員應予緊急應變訓練,使其確切了解並確實執行該標準作業程序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