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柏林過世半年,行政院12月初終於通過《礦業法》修法草案,草案重點包括刪除不合理條款第31條、第47條,即俗稱霸王條款;未曾做過環評的礦業用地,須分級分階段補辦環評,亞泥等66個礦區,應在法案通過後補辦環評;落實《原住民基本法》第21條原住民族諮商、同意或參與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預計25、27日排審《礦業法》修法草案。
地球公民基金會、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法律扶助基金會指出,政院版草案的霸王條款看似修正,仍開了讓主管機關單方面擁有過多裁量權的後門,土地就算未取得所有權人同意還是可以被業者挖礦。《原基法》第21條僅適用修法通過的新展限申請案,3月通過展限20年的亞泥案,就算法院撤銷亞泥礦業權展限,只要回到申請程序中,亞泥仍不須取得當地玻士岸部落的同意。
環團批評,政院版草案比起礦務局8月的預告版簡報更加倒退。《礦業法》修法方向看似回應民間訴求,但細看內容還是護航業者;賴內閣不應玩兩面手法,表面對民間訴求提出修正,實質上卻為財團開後門、設魔鬼細節,把關心此議題的原住民族人、台灣公民社會和立委當傻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