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的總則中說明此法的目的為:「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制定本法。」顯然,髮式之理由不應被冠上其他罪名,法院以警政署92年頒布之「儀容重點要求事項」視為處分之理由判為敗訴。我個人認為,由於男、女之間服儀規定,若不妨礙到社會大眾的影響應給予彈性,而不是完全制定標準的一致風格。人有選擇之權利,理應尊重他人選擇,縱使在過去警察為一莊嚴之態,但那已經是過去的事,應該要順應時代變遷,給予更多包容的空間,這樣的環境並不會使警界紀律有所不同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