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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法律專欄】只要是野生動物 就受相關法律保護

台北市動物園的台灣獼猴。(台北市動物園)
台北市動物園的台灣獼猴。(台北市動物園)

文/曾耀賢
安安從大學時期開始就參加學校的動物保育社團,畢業後還是會找時間參與動保團體的活動,安安和幾個好友們也一直關心野生保育類動物。對於近日新聞報導:6月25日,行政院農委會林務局召開野生動物諮詢委員會,會同專家討論結果,決定將台灣獼猴等8種野生動物從保育類動物,調整為一般類動物。安安和朋友們想問:這樣以後要怎麼保護這些野生動物?

對於這次農委會林務局宣布將包含台灣獼猴、白鼻心、山羌、龜殼花、雨傘節、眼鏡蛇、短肢攀蜥及大田鷸等8種野生動物,從保育類野生動物調整為一般類。主要是依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條規定。

但這不代表台灣獼猴等野生動物未來無法受法律保護了,只是保護的方法和手段不同。民眾若有任意獵捕前述一般類野生動物的行為,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第49條以下等規定,

仍可處以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此外,對大部分生活在台灣國土將近一半面積的各類保護區及國有林事業區裡的野生動物來說,即使不被列為保育類的野生動物,

仍受到包含《文化資產保存法》、《森林法》及《國家公園法》等相關規定的保護。

換句話說,民眾及動保團體若發現有任意獵捕野生動物的行為,即使不是保育類,仍可向主管機關檢舉違法行為,以保護野生動物的自然生活和環境不受到侵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