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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條例修正案三讀 違法陸資最高罰2500萬

為杜絕違法陸資來台投資,立法院院會9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未來中資若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投資,最高可處2,500萬元。(中央社)
為杜絕違法陸資來台投資,立法院院會9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未來中資若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投資,最高可處2,500萬元。(中央社)

【記者吳旻洲/台北報導】為杜絕違法陸資來台投資,立法院院會9日三讀通過《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正案,未來中資若未經許可在台從事投資,最高將可處2,500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而應申報而未申報,或有申報不實、不完整及規避、妨礙、拒絕檢查者,也可處最高250萬元罰鍰。

現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規定,若中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就來台從事投資,主管機關僅得處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被外界質疑罰則太輕。三讀條文改為12萬元到2,500萬元,並得限期停止、撤回投資,按次處罰到改正為止,藉以增加執行力度與彈性。

另外,對於應申報而未申報、申報不實、不完整及規避、妨礙、拒絕檢查者,以及違反轉投資規定者,現行法規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本次修法也加重為6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鍰,但也針對情節輕微者設置改正後免罰的規定。

對此,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表示,中資以各種方式假冒外資進入台灣投資,嚴重牴觸、迴避《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所定規範,但現行裁罰基準卻僅12萬到60萬元,這種罰則對於假中資來講根本形同具文,例如先前中國阿里巴巴公司違法來台投資,僅被裁罰12萬元,「根本是把我國法律規範當成笑話」。

他強調,本次修法僅是一個開始,時代力量黨團認為這種假冒外資、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應該要科以刑罰,呼籲立法院內政委員會盡快針對時代力量黨團的相關提案進行協商。

對此,陸委會表示,本草案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將由經濟部及金管會依違法情節輕重及對國家、社會影響程度等,分別訂定裁罰基準,以利適用,未來對於具體個案裁罰時,也將充分考量修法意旨,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及裁罰基準規定,核定適當的裁罰金額。

陸委會並強調,本次修法對合法陸資並無影響,政府歡迎陸資來台投資立場沒有改變,但對於陸資違法投資影響台灣正常商業運作及證券市場秩序,適度提高罰鍰,遏阻其違法行為,以完善法制規範,營造安定有序的投資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