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逃犯條例》(又稱送中條例、引渡條例)修訂風波,因打破以往中、港之間的無引渡制度,引起社會熱議。而根據擬議的法案,引渡的過程中,香港法院沒有明確的司法管轄權和法律責任,以審查中國的法院如何處理案件和是否涉及人權問題。
歐洲議會指出,中國的司法機構也缺乏獨立於中共政府和中國共產黨的調查權力,普遍有任意拘留、酷刑、虐待、嚴重侵犯公平審判權、強迫失蹤、多種單獨監禁制度、未經審判即處罰的問題存在。
18日,歐洲議會辯論有關香港《逃犯條例》修訂情況,並通過決議,向香港政府提出十多項要求,包括:撤回《2019年逃犯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修訂)條例草案》、釋放並撤銷對和平抗議民眾的指控、對香港警方進行調查、審查其立法是否符合國際人權規定、落實《基本法》確保公民享有人權和自由等。
決議案寫道,香港警方利用少數抗議者的暴力行為作為藉口,對絕大多數和平示威民眾使用非必要的、過度的武力,包括催淚瓦斯、橡皮子彈、布袋彈和胡椒噴霧,將事件標記為暴亂,因而連續逮捕數十人,其中有幾人被控暴亂罪行,可能被判高達10年徒刑。
同時,歐洲議會也強烈譴責北京當局不斷加劇對香港特區內政的干涉,導致這些地區的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和新聞自由不斷惡化;特別是對中國敏感議題或有關香港政府的敏感報導的審查。
值得關注的是,香港眾志的候選人周庭(Agnes Chow)和民主派劉小麗(Lau Siu-Lai)因為政治派別或觀點被當局禁止參加立法會補選一事,也被列入歐洲議會的討論要點中,該議會敦促香港進行系統改革,達成民主、公平、公開和透明的選舉制度協議。
議會表示,北京仍受1984年《中英聯合聲明》的約束,須維護香港的高度自治及其權利和自由,並列舉《香港基本法》第27條規定,政府必須保障香港人民的言論自由、新聞出版自由以及結社、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而第45及68條規定,行政長官和立法會全體議員最終應由普選產生。
在立法原則方面,歐洲議會提醒香港體察民意並且實踐其參與的國際人權公約規定,例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和《聯合國禁止酷刑和其它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與此同時,他們也呼籲歐盟成員國和國際社會對中方施加出口限制,阻止中國(中共)和香港獲取可侵犯基本權利(人權)的科技技術。
當天,歐洲議會投票表決,歐盟一致認同香港人對政府《逃犯條例》修訂提出的許多問題,並將該決議結果傳達給中共政府、議會、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議會。
決議案文中指出,《逃犯條例》對香港人、歐盟、外國公民以及外界對香港的商業信心都有深遠的影響;現已有超過70個人權非政府組織要求香港撤回《逃犯條例》修訂;歐洲議會亦呼籲中方回顧曾經簽署的一系列國際人權條約,既然選擇了參與國際人權遊戲規則,應確保履行這些承諾。並呼籲歐盟與中方進行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