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陳學聖19日開記者會表示,後續台南市衛生局對業者處以12萬元罰鍰,吹哨者連帶只拿到7.2萬元檢舉獎金,卻換得失業的下場。食藥署副組長張馨文表示,一般來說食安案件開罰權責都在地方政府,各縣市依規定發放的食安檢舉獎金也不同。
2018年1月台南市衛生局查獲食品業者,涉嫌將過期海鮮食品重新貼上有效日期標籤再賣給外燴餐廳,最後台南市衛生局裁罰新台幣12萬元罰鍰。
國民黨立委陳學聖表示,當時台南衛生局開罰業者,單以儲存過期食品輕罰12萬元,而不是販售過期食品的名義,裁罰較高金額,另外,地下食品工廠沒有執照,經法院確認業者販賣過期食品屬實,台南衛生局去稽查時有發現浸泡藥水,但沒有帶回蒐證檢驗,明顯有問題。
業者如何販售過期海鮮,卻不被發現?吹哨者表示,原公司購買過期海鮮,解凍後浸泡藥水1至2天,操作人員會確認海鮮的脆度、色澤是否有達到標準,接著分裝、販售。吹哨者表示,會去檢舉原公司,是認為做這種事情實在是太黑心、傷天害理,這種食物我都不敢吃了,業者還把過期復活海鮮販賣給消費者。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副組長張馨文表示,該業者經員工檢舉黑心行徑後,依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開罰新台幣12萬元,台南市政府也依規定給予罰鍰60%,約7.2萬元的檢舉獎金。另外,中央政府檢舉辦法中有「吹哨者條款」,如果地方政府要加碼的話,也可申請食安基金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