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警察局長陳嘉昌日前指出,依《集會遊行法》規定,不能有妨礙身分辨識的化妝;此說法遭內政部長徐國勇駁斥後,台北市長柯文哲出面強調,他主張依法行政,不要讓北市警為難。徐國勇7日回應,「得」限制,是留給行政機關裁量權,請柯文哲看清楚相關規定。
香港政府於4日宣布實施《禁止蒙面規例》後,台北市議員陳建銘質詢時提問,在台灣集會遊行是否允許蒙面?台北市警察局長陳嘉昌回應,依《集遊法》規定,不能有妨礙身分辨識之化妝,未來會落實執法;而此說法隨即遭到徐國勇駁斥。但柯文哲卻出面強調,他主張依法行政,如果覺得法令不對就要修改,不要讓台北市警察局為難。
但徐國勇指出,依法行政有兩個範疇,一個叫做法律優先,一個叫做法律保留,跟香港不一樣,請柯文哲把依法行政的相關規定看清楚,把相關規定再去研議一下。
「其實本質不是在蒙面,而是在民主自由,台灣就是民主自由。」徐國勇表示,陳嘉昌沒有把原意表達,台灣《集遊法》所提的字眼不是「應」而是「得」,留給行政機關裁量權,台灣集會遊行幾十年來,從未限制人民戴面具,除非有情資掌握有暴力行為,才會禁止蒙面;且《集遊法》自1988年經立院三讀通過後從沒改變,實際上也很少限制。
徐國勇舉例,美國的3K黨有嚴重種族歧視,因此被限制不准化妝、蒙面,縱然化裝舞會也不可以化裝成3K黨,這條線就非常清楚,限制部分也一定是用立法權而非行政權;而港府施行《禁止蒙面規例》的爭議在於《緊急法》是行政命令,導致行政權凌駕於立法權之上,但人民重大權利義務限制,還是要經過立法比較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