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2日表決通過「前瞻後續4年籌編同意案」,依前瞻條例續編4,200億元,併同前期所餘900億元編列特別預算,共計5,100億元;經同意後,將編列特別預算案送請立法院審議。
《前瞻條例》規定,中央政府支應前瞻計畫以4年為期程,預算上限為4,200億元,期滿後,後續預算及期程,須經立法院同意,以不超過前期預算規模及期程為之,並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分期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
《前瞻條例》至2017年7月7日公布施行,為支應前瞻計畫前4年的經費,已編列3,300億元,目前尚餘約900億元額度有待編列。行政院今年3月30日函請立法院同意行政院辦理前瞻計畫後續4年4,200億元預算籌編,併同前期所餘900億元編列特別預算。
立法院長游錫堃7月1日召集朝野黨團協商,並於2日臨時會院會討論。時代力量黨團則提出8案附帶決議,3案修正通過、4案保留、1案撤案;國民黨團提出2項附帶決議,包含要求提供前瞻預算各縣市實施計畫經費編列情形表、將高中職以下各級學校電力設備改善納入前瞻二期預算籌編,皆修正通過。
最後,本案以贊成95人、反對4人表決通過。院會主席游錫堃裁示,本案照審查會意見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