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3日就性侵犯接受強制治療無年限是否違憲進行言詞辯論,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表示,不能主張因性侵犯不一定會治療成功而無限期治療就違憲,「要關到確定不會傷害別人才放出來」。他於4日再強調,不是只有被告有人權,不讓有高度危險的人上街是國家的責任。
釋憲聲請人之一的盧恩本,曾於2001年企圖捆綁性侵1名婦人遭判刑3年,2007年又侵入民宅對1名13歲少女襲胸,因涉犯3起乘機猥褻罪等多案,應合併執行3年5月徒刑。刑滿前經評估小組認定他有高度再犯風險,檢方向法官聲請強制治療獲准,接受強制治療長達9年後經判定再犯風險顯著降低而於今年9月出院。
盧恩本因不滿長期遭拘束,與另2名性侵被告、2名法官聲請釋憲,他們主張,「再犯風險顯著降低」意義抽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刑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皆未規定強制治療的最長期限,也未讓法院介入審查是否繼續強制治療,有違反《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疑慮。
蔡碧仲3日出席言詞辯論庭時主張,強制治療不是刑罰,而是治療,相關規定均合憲;性侵害造成的危險,不能僅在此抽象討論。況且,目前9千多名遭判決確定的性侵犯中,僅有158名高再犯危險者被裁定強制治療;如果相關規定違憲,目前強制治療中的56人放出去後若再犯,應由誰負責?因此不能只注重被告的人權。
而蔡碧仲4日列席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備詢前受訪時再次強調,法務部一向認為,不是只有被告有人權,被害者及社會大眾的人權更重要。刑後強制治療若不能降低再犯風險,所有人都可能會遇害;法律有缺漏的地方就要趕快補起來,得有一個保護機制,這是國家的責任。「我們不能讓一個有高度危險性的人走在街頭」,蔡碧仲說。
此外,若馬來西亞女大學生命案嫌犯未被判死,是否不符合社會期待?蔡碧仲表示,有關具體個案,大家會有期待,但法務部的職責就是盡量把法制圓滿,以免發生缺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