鼎興牙材公司負責人何宗英、總經理張譽瀚、財務主管江美玉等18人,涉嫌向9家銀行、4家民間租賃公司詐貸322次,金額共逾新臺幣37億元,於105年遭檢方起訴。臺北地院歷經5年審理,今年3月30日依違反《銀行法》重判何英宗18年徒刑、江美玉22年,全案可上訴。
北檢調查發現,鼎興於民國97年起發生資金缺口,何宗英等人為維持集團營運,謀議由江美玉、張譽瀚向9家牙醫診所、醫院牙科部,借用醫師個人或診所簽發的支票,用來向銀行及民間租賃公司詐貸。有醫師貪圖每次30萬~100萬元報酬、有人則為了開發票可減稅而應允,也有醫師單純因人情請託而配合。
檢方查出,在無實際交易情況下,江美玉竟指示會計人員偽造買賣合約、統一發票會計憑證等資料,甚至偽刻牙醫診所的大、小章,向新光商業銀行等9家銀行、中租迪和等4家租賃公司陸續詐貸322次,詐貸金額為37億7,488萬元。直到105年7月,全案因何宗英及鼎興集團的支存帳戶陸續跳票而曝光。
檢方起訴表示,何宗英身為鼎興集團負責人,長期以詐欺手法詐得逾37億7,488萬元,嚴重衝擊社會經濟秩序、破壞金融體制,且犯後狡辯、推諉責任,惡性重大,建請法院從重量刑20年。
而江美玉部分,檢方認為,她身為鼎興重要主管,明知何宗英已不管事,一方面以何宗英名義向銀行詐貸,再以紙上公司充當地下錢莊借款給鼎興收取重利,更將上億元不法所得匯往澳洲,犯行更為嚴重,因此求刑2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