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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擬罰2.4萬 惡意逼車最高罰3.6萬元

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加重無照駕駛罰則,罰鍰上限擬提高至2萬4,000元。(中央社)
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加重無照駕駛罰則,罰鍰上限擬提高至2萬4,000元。(中央社)

【記者李怡欣/臺北報導】交通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加重無照駕駛罰則,罰鍰上限擬由目前新台幣1萬2000元提高至2 萬4000元,另惡意逼車行為罰鍰也擬提高至3萬6000元。

根據交通部對危險駕駛定義:包括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逼車則是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目前「無照駕駛」罰鍰6千元至1.2萬元,擬修正為6千元至2.4萬元,同時增訂移置保管車輛,避免駕駛人再趁隙駕駛,如汽車駕駛人5年內違反規定2次以上,直接開罰2萬4000元;並增訂對汽車所有人罰則,吊扣汽車牌照1個月,5年內違反2次吊扣牌照3個月,5年內違反3次以上吊照6個月。

「惡意逼車」不利道路交通安全,為有效嚇阻,交通部修法,擬將罰鍰由目前6千元至2.4萬元提高為6千元至3.6萬元。在道路上蛇行、車速超過規定最高時速60公里、逼車、任意驟然減速、拆除消音器,以及在高(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都屬於危險駕駛,罰款上限從2萬4000元提高到3萬6000元。

此外,汽車駕駛人停車時,只要併排停車、在公車停靠區10公尺內、消防栓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在道路上停放領有牌證之動力機械等,處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