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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茂鍾案 第二波增14法官涉案

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左起)、祕書長林輝煌、政風處長沈明倫、大法官書記處 長許辰舟7日出席記者會,公布第二波調查結果。 (中央社)
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左起)、祕書長林輝煌、政風處長沈明倫、大法官書記處 長許辰舟7日出席記者會,公布第二波調查結果。 (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司法院調查法官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案,繼1月18日公布第一波20人懲處名單後,4月7日公布第二波名單,調查37人後新增懲處14人。原先列為應行政懲處但逾行使期的最高行政法院法官鄭小康,改認違失情節重大,移送監察院審查;優遇大法官蔡清遊改促其注意。

有別於首波調查的「533原則」等違失情節判斷標準,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表示,凡是在翁茂鍾筆記本、襯衫管制表、送禮名冊等資料中,記錄有姓名的前、現任法官,不論交往時間遠近、次數多寡、職務高低、現職與否,都列為調查對象;除了9名已故或離退法官職務後才與翁茂鍾往來者,共調查37人。另上次未移送懲戒的13人也加入討論。

在首波調查20人名單中,司法院認定7名法官違失行為情節重大、有移付司法懲戒的必要,但人事審議委員會認定最高法院前庭長吳雄銘無不當接觸證據,改認無懲戒必要,因此最終移送6人。

司法院徹查3個月後,將原先認定與翁茂鍾不當往來次數非頻繁,列為有行政懲處必要但已逾行使期5年的鄭小康,改認因多次收受多次收受、擔任翁茂鍾相關訴訟案審判長等違失,有應受懲戒之必要,移送監察院審查。而原本同樣未受懲戒的蔡清遊,改由大法官自律會議促其注意,但同樣超過5年行使期,無從處置。

第二波名單也新增14名認有應受行政懲處之必要,但已逾行使期的法官,包含前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法官林勝木、蘇重信、楊省三、蔡長林、林永茂;前最高法院法官兼庭長林永茂、前臺南地方法院法官何清池;前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溫耀源、法官林明俊、陳永昌、李春地;前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林茂權、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黃水通、最高法院優遇法官林茂雄。

再加上首波名單中的11人,總共有25人受行政懲處,但皆逾行使期。另外,人審會也決議,撤銷首波名單中的最高法院優遇庭長謝家鶴、前高等法院法官兼庭長尤豐彥等2人的一等司法獎章。其餘受調查的23人,因無積極證據足以認定有違失、無行政懲處之必要,因此決議不公開其姓名,保護其隱私及名譽。

不過,永社理事長、律師黃帝穎表示,相較法務部將涉案人員移送地檢署發動刑事偵查,司法院卻僅將涉案法官經人審會移送監察院彈劾,並未進行刑事究責;即便彈劾通過、移送懲戒法院,最多也只能將其撤職、罰款等,並無權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於7日向北檢告發,在首波名單中遭移付懲戒的4名法官、2名檢察官涉犯收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