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臺中市、雲林縣及新北市連續發生街頭暴力案件,法務部29日在立法院報告時指出,《刑法》妨害秩序罪構成要件已於2020年明定為「三人以上」,修法後在起訴人數、定罪率、有罪人數等方面均大幅提升;未起訴部分多因對被告主觀犯意證據不足,將加強執法人員蒐證知能。
臺中男大生因行車糾紛及遭人圍毆致重傷事件引發國人關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9日邀請相關部會針對「如何強化治安和社會安全網以保障民眾安全暨近五年行政院治安會報辦理情形及成效」進行專題報告。內政部分析,近期多起街頭暴力案件起因均為小糾紛,施暴者教育程度較低、家庭關係較疏遠,交友不慎,甚至加入幫派組織。
法務部指出,關於《刑法》第149、150條妨害秩序罪部分,已於2020年1月15日將聚眾施暴構成要件從「公然聚眾」修正為「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解決以往因要件過於嚴苛而難以成罪的問題。並針對攜帶兇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導致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等群聚鬥毆較危險的行為態樣,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從檢察官起訴情形觀察,法務部統計,修法前在2019年僅起訴39人;修法後,在2020年已起訴711人、緩起訴處分134人,今年截至十月更增加至1,794人、緩起訴處分187人。而《刑法》第150條之定罪率,也連續兩年超過九成;據司法院統計,修法前的有罪人數年平均僅不到60人,修法後在2020年提升為187人,今年截至九月更增加至530人。
至於目前以《刑法》第150條移送卻未起訴者,法務部表示,主因為被告主觀犯意的證據不足。為此,法務部將督請高等檢察署函請各地檢署在偵辦此類案件時,應立即指揮警方鞏固事證,並透過檢警聯繫會議或教育訓練,加強執法人員對於被告主觀故意及客觀行為的蒐證知能,強化對被告主觀犯意的認定,以達遏阻效果。
此外,為落實罪刑相當,法務部強調,將函請高等檢察署轉知全國各地檢署,於收到判決書時詳加檢視刑度是否妥適,如認定事實違誤或量刑失當,應依法提起上訴;針對法院判決得易科罰金的案件,如認難以維持法秩序或產生矯正效果,也應依《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規定,審酌不予准許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