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要聞 綜合

機車租賃新規明年上路 規範契約內容

不論通勤或代步,共享機車逐漸成為一種新興交通趨勢。(記者廖蔚尹/攝影)
不論通勤或代步,共享機車逐漸成為一種新興交通趨勢。(記者廖蔚尹/攝影)

【記者賴玟茹/臺北報導】共享機車風氣盛行,考量現行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不具強制力、規範成效有限,行政院消保處7日審議通過「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定消費者與業者的義務跟責任、明確記載租賃資訊等內容,減少消費糾紛產生,預計明年元旦公告生效。

據消保處統計,近4年的機車租賃申訴案件概況,共有156件,當中以共享機車糾紛有116件最多、傳統機車租賃業者則有40件。糾紛涵蓋5種類型,包括:租金、租賃費率計算方式、營運範圍記載不明確;租賃機車瑕疵的責任分擔不明確;租賃期間所產生罰單哪一方負擔;租賃機車發生損毀的損害賠償計算不明確;業者沒有充分告知調度費用的收取原因、計算方式等。

這次機車租賃定型化契約規範,重點包含明定業者有無清楚揭露資訊,例如應該要載明租金、租賃費率計算方式、營運範圍、油表用量,以及充分揭露充電站、剩餘電量等資訊給消費者,以避免雙方出現消費爭議,適用範圍涵蓋傳統機車租賃業者及共享機車業者,且不分燃油或電動機車的輕、重型機車。

消費者部分,需要繳清租賃期間產生的停車費、違規的罰款等費用。另若在租賃期間,消費者未依雙方約定於還車地點歸還,像是原本使用範圍在臺北市,卻把機車騎到臺中市,當中業者的調度費用需要由消費者負擔;業者部分則要確定租賃的機車,符合合約約定使用狀態,消費者取車後若發現不符約定,並在同一地點歸還,業者不得收取費用。

消保處提醒,消費者在租借機車前,包括租金、費率、使用範圍等契約內容,如果有輪流駕駛需求,也都要簽訂契約才能騎乘;取車後則是要檢查車況,看是否符合契約內容,可以拍照存證以利自身權益;還車時,則是要注意還車地點是否為契約地點,以免產生後續調度費用或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