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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公寓大廈 強制設管委會

高雄城中城大樓去年10月發生火警,造成46人罹難,引發各界關注無管委會問題及消防安檢疑慮。(中央社)
高雄城中城大樓去年10月發生火警,造成46人罹難,引發各界關注無管委會問題及消防安檢疑慮。(中央社)

【記者袁世鋼/臺北報導】行政院會24日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遭認定有危險的公寓大廈,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否則每戶可處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由地方政府指派1名管理負責人。至於「危險」的認定要件,將由內政部另行公告。

內政部說明,為維護公共安全,這次修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新增第29條之1,明定公寓大廈不論興建時間在新法施行前後,凡經認定有危險者,一律限期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應完成報備。同時也規定,地方政府應自行辦理或是委託專業機構輔導協助成立管理組織,以強化共用部分修繕、維護與管理、公安檢查與消防設備檢修。

內政部指出,限期應成立管理組織的公寓大廈,若未能於期限內成立並辦理報備者,地方政府主管機關得視實際狀況展延1次,並不得超過1年。若逾期仍未成立者,這次也新增第49條之1的處罰規定,將按戶裁罰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辦理;屆期仍未辦理者,除可按次處罰外,地方政府可指定1名住戶為管理負責人。

內政部強調,過去是整個社區處罰30萬元,但沒有管委會的社區不知道由誰繳納,未來社區住戶若不團結,將分別處罰,因此整體處罰是加重的。

至於「危險」的認定要件,包含造成逃生困難的消防設備、環境障礙等,將由中央主管機關另案公告,地方政府認為有必要時也可以公告新增危險的態樣。而過去的危老是指建物結構,不在這次修法範疇。

行政院發言人羅秉成強調,這次修法重點包含「先輔導再強制」以符合社區自治精神,在分類上採「先危險後老舊」,複合性大樓的部分已優先處理,最後則是「先自律後他律」。此外,被地方政府指派為管理負責人的住戶,任期將持續至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出新任管理負責人、互推召集人為止。

停業、歇業場所也要消防申報

鑑於高雄城中城、彰化喬友大樓等火災,行政院24日院會中也通過《消防法》第9條修正草案,明定歇業中或停業場所也應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除非建築物整棟已無使用,在沒有安全疑慮的狀況下,報請所在地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可在恢復使用前免除申報,否則可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由於現行《消防法》規定消防設備檢修需委託消防設備師(士)辦理,為簡政便民,這次修法也參考日本消防法令,考量僅設有滅火器、標示設備或緊急照明燈等非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的場所,因性能可由外觀或簡易操作判定、更換新品尚無困難性,授權可由管理權人自行檢修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