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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堵中資機制遭架空 民團揭國安漏洞

圖為晶圓廠示意圖。(Josep LAGO / AFP)
圖為晶圓廠示意圖。(Josep LAGO / AFP)

【記者吳旻洲/臺北報導】中資繞道來臺投資、竊取產業關鍵技術事件頻傳。民團「經濟民主連合」23日表示,造成政府查緝違法中資不力,最關鍵的是2002年與2008年通過的兩項行政命令。民團將致函行政院長蘇貞昌,請求會晤提供建言,並請求監察院啟動第二波調查。

蘇貞昌3月18日在立法院表示,香港已被中共吃掉,中資在那邊轉來轉去,臺灣不能讓它如入無人之境,現在從源頭嚴查起來,「水龍頭關起來,不要老是擦地板」。

監察院2月9日也曾公布糾正案,指中國企業為達到「中國製造2025」等政策目標,持續違法投資臺灣企業,竊取關鍵技術,已造成國安危機,糾正經濟部查緝中資不力。

2008年的會議 造成破口

對於中資入侵問題,經民連23日舉行記者會。經民連研究員許冠澤說,2008年3月4日,總統大選政黨輪替前兩週,金管會與投審會舉行研商「華僑及外國人來臺投資業務分工後續執行規劃」會議,當時的金管會證期局長吳當傑與投審會執行祕書范良棟會商後達成結論。

結論內容提到,「外國人或華僑投資上市(櫃)及興櫃公司,『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10%以上股權案件,應向本會或本部委託或委任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申請許可」。

許冠澤表示,關鍵在於「單次」二字。2020年11月10日金管會主委黃天牧接受媒體訪問時承認,「金管會已注意到,目前是每次不到10%,就列財務性投資,不用向投審會申請」、「累計持股超過10%,目前是未管,會來研究是否也要做控管」。

他表示,這等於是昭告世人,只要透過股市買進上市(櫃)及興櫃公司股票,並且控制「單次」買進數額不超過標的公司10%股份,就算將來「累積」買進標的公司股份達51%,甚至100%取得經營權,都可適用金管會主管的《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規避投審會的審查把關機制。

他說,這個會議結論顯然牴觸母法《外國人投資條例》的立法意旨,架空了投審會的國安把關機制,牴觸該條例第八條第四項「投資人投資證券之管理辦法,由行政院定之。」更牴觸了《行政程序法》第十一條第五項「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中資透過港商買股 可染指台積、台船

他以台積電為例,依近日583元的收盤價計算,中資只要斥資1.5兆元,透過香港券商買進台積電9.9%的股份(約25億6,724萬股),就能成為台積電最大股東(ADR不計,目前台積電最大股東為開發基金持股6.38%),而且可完全不受投審會的審查規範監督。

他表示,同樣概念也可以套用在負責潛艦國造的台船公司,依近日收盤價每股22.05元計算,共軍只要斥資105億元,透過香港券商分六次買進台船股票,每次控制在10%以下,就可以買進51%的股票取得台船經營權,還能透過台船董事會合法取得臺灣潛艦設計圖,甚至終止潛艦造艦計畫。

經民連智庫召集人賴中強則說,現任工總祕書長蔡練生從1996年起擔任投審會執行祕書,目前也是中共重要經濟統戰機制「兩岸企業家峰會-紫金山峰會」的副祕書長,他在2002年7月投審會就《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十條做了一個非常奇怪的修正。

技術轉讓中國  竟只要事後報備

賴中強進一步表示,辦法規定,臺商經許可在中國大陸地區投資之出資或技術合作之轉讓,如果轉讓對象是中國人或中國公司,要在轉讓後2個月內向投審會報備;如果轉讓對象是臺灣人或臺灣公司,反而要於轉讓前事先申請投審會許可。

他質疑,轉讓給中國人只要事後報備,轉讓給臺灣人卻要事先許可,不就是在鼓勵臺商把出資與技術賣給中國當地人,這真是「飼老鼠咬布袋」。

他說,許多臺商經投審會專案審查許可,以關鍵技術至中國投資設廠,投審會原設定為臺商獨資或有控制力,事後卻轉讓持股或工廠予中國人,變成斷線風箏,造成技術外流。

賴中強表示,面對此一漏洞,經濟部於去年10月15日預告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五條及第十條,要將臺商出售轉讓中國子公司股權或資產從事後報備改成事前申請,但法規修正預告期滿,至今仍未見修正,質疑可能是工商團體施壓反對。

投審會:與金管會分工 可防堵中資

對於民團的質疑,投審會第四組代理組長蘇琪彥接受《大紀元時報》採訪時表示,政府於2009年才開放中資,2008年時還沒有中資入侵的問題,當時與金管會討論鬆綁法規,主要用意在於活絡證券市場、讓證券交易國際化,若投審會過多的審查與干預,會衝擊股票市場。

他表示,雖然證券交易單筆未超過10%股權,不需經由投審會審查,但依現有的法規機制,即便證券戶持股未達10%當選董監事,依當前金管會與投審會的分工,證券戶的身分仍要向投審會備查,查核背後是否有中資成分,所以不會讓中資如入無人之境。

他強調,金管會的審查規定也非常嚴格,監管機制甚至比投審會要複雜許多,包括實名認證(KYC)等等,所以並非不經過投審會就沒有審查。

至於臺商在中國的技術合作,蘇琪彥表示,當年陳水扁政府的兩岸經貿政策主打「積極開放、有效管理」,不過因為擔心臺商出去太多,會出現掏空臺灣、產業空洞化的問題,所以才規定赴中國投資要先經投審會許可,而賣掉股權屬於減少投資的概念,再加上產業位於境外,所以才規定事後備報;而賣給臺灣人之所以要事前報備,是因為在法規上臺灣人接手屬於新增對中投資。

今年初有將修法送交政院

不過蘇琪彥也強調,為防止臺商在中國的公司出售後,造成關鍵技術外流,投審會今年初已將《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修法版本送到行政院審議。

他表示,草案規定,當初經由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的投資案,若要出售中國公司的股權,投審會原則上不會干預,但會將技術轉讓的行為視為技術合作,要求須先經過投審會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