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訂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桃園市政府為落實執行動物保護法及動物展演管理辦法,於111年2月9日公告訂定「動物保護法第六條之一第二項所訂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推動落實法規執行及妥適納管桃園市動物展演場所。
動物展演管理辦法於108年9月公布實施,始肇於107年6月13日公布動物保護法修正展演動物之函範及第6-1條條例修正,影響桃園市經營有業的業者生計發展,本於輔導及維護法規制定面的剛整,促本公告蘊生。
為提升動物福利、保障市民休閒旅遊的優質環境,桃園市府依據動物保護法第6條之1第2項公告指定得申請動物展演者之資格:「領有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之事業或法人,並其營業所及動物展演場所在桃園市,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五日前已有動物展演之事實者,得依動物展演管理辦法規定,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動物展演許可申請。」,期以合予現行法規,也維護既存業者的權益,打造動物友善、人民有愛的宜居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