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促進鐵路事業不動產開發,立法院會27日三讀通過《鐵路法》修正案,明定國營鐵路機構經報准,可辦理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此外,為使觀光鐵路票價彈性化,新法明定,鐵路機構得依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
為建構國營鐵路機構不動產開發與處分機制,三讀條文明定,國營鐵路機構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得辦理經管的國有不動產開發、處分或收益,不受《國有財產法》規定的限制。
三讀條文明定,國營鐵路機構辦理國有不動產處分屬於出售或設定一定年期地上權者,應先報經行政院核定;開發方式、規劃、程序、審議、經營、監督管理、處分及收益等相關辦法,由主管機關訂定,收入則由該機構循環運用。
三讀條文也增訂,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檢查事務,受委託者的資格、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使觀光鐵路票價彈性化,並與一般通勤票價脫鉤,三讀條文明定,鐵路機構經營的一部分或全部路線,可串連沿線觀光地區並具觀光服務性質者,得依提供觀光服務內涵收取費用,費用、路線範圍併同觀光服務計畫應報主管機關核定。
此外,針對現行條文對於行人、汽車駕駛人等跨越或侵入鐵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三讀條文新增,如影響鐵路行車安全,情節重大者,可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致重傷者最高可處30萬元,而致人死亡者最高可處5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