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記者陳志東2017年在網路上以「中國時報請停止踐踏媒體尊嚴」為題撰文,揭露中時業配新聞太多等問題,事後即遭開除。陳男不服而提告,一、二審皆判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中時》須按月給付薪資,直至陳男復職為止,案經最高法院16日駁回上訴定讞。
陳志東2009年7月開始擔任《中時》影視生活中心組記者,2017年4月因不滿陳姓副總編輯管理方式而表達抗議,陳姓副總要求他進公司說明,但他以有約採訪為由未聽從指示,事後於同年5月被記大過、調任為編輯。
之後陳志東於2017年5月在網路上以「中國時報請停止踐踏媒體尊嚴」為題撰文,批評嚴重的置入性新聞已傷害媒體人尊嚴與新聞本質。
同時,陳男認為,《中時》對他的職務調動非企業經營必要,且對他的勞動條件是不利變更,因此向臺北市政府勞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但調解不成立;《中時》則以陳男連續曠職3天、故意散布不當言論,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為由將他開除。
陳男不服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一、二審皆認為,陳男並無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的狀況,即使雇主為維持經營秩序,也不可採取逾越必要程度的方式;對於《中時》主張陳男的文章洩漏營業祕密,法官指出,文章中提及業配名單、金額等資訊不一定是營業或職務祕密,且《中時》也未證明受何損害。
二審判決,《中時》須賠償陳男自2017年6月被解僱起至復職日為止的薪資,初估約3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