喧騰一時的屏東超商挖眼案,犯嫌楊寶勝一、二審皆被判刑5年,高雄高分檢不滿法院量刑悖離比例原則、採證認事違反經驗法則,因此再提上訴。但最高法院認為,檢方針對事實審法院對犯罪事實認定、量刑裁量職權爭執,非上訴三審的適法理由,因此裁定駁回,全案定讞。
罹患思覺失調症的楊男2021年9月26日至屏東某家超商購物時,不滿潘姓女店員阻止他坐在店門口抽菸、提醒要戴口罩,竟闖入收銀區對潘女徒手挖眼、施暴近3分鐘,造成潘女鼻梁斷裂、左眼窩骨折及結膜受傷。而先前於同年6月30日,楊男就曾在早餐店毆打並持菜刀攻擊與他母親有嫌隙的范姓婦人,造成范婦頭部外傷、腦震盪、肋骨骨折等傷害。
屏東地院一審將2案分別依重傷害未遂罪、傷害罪判處4年、1年2個月有期徒刑,合併應執行5年有期徒刑。挖眼案部分,雖然重傷罪法定刑為5年以上、12年以下,但潘女經急救及手術治療後,未致視能毀敗或嚴重減損結果,因此依未遂犯規定減刑後量處中間刑度4年。案經檢方上訴,二審仍維持原判。
檢方認為,楊男僅因細故即對潘女摳挖雙眼、壓制在地、勒頸,並朝面部、頭部揮拳,造成對方嚴重傷害,且迄今未與潘女和解,犯後態度並非良好;二審對重傷害未遂部分維持有期徒刑4年,量刑悖離比例原則、公平原則。至於傷害范婦部分,二審認定楊男沒有殺人犯意,也有採證認事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的違誤,因此再提上訴。
但最高法院認為,量刑輕重屬於事實審法院依職權裁量的事項,檢察官指摘二審量刑過輕,並非上訴第三審的合法理由;而二審判決已說明認定楊沒有殺害婦人犯意的理由,檢方任意指摘違法,或單純爭論楊有無殺人故意事實,同樣不是上訴三審的適法理由,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