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12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入出國及移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內政部表示,這次共修正52條,主要鬆綁停居留規定,增加優質人才來臺及留臺誘因,並加重罰則及增訂處罰態樣,以強化查緝非法外來人口執法力道,一方面營造更優質友善的攬才及居留環境,另一方面也兼顧維護國家安全,本次修法有三大重點。
第一點為增進移民人權保障,保障家庭團聚權,內政部表示,增訂外籍配偶喪偶未再婚,或曾為合法居留的外籍配偶,對我國未成年子女有撫育事實或會面交往的情形,持停留簽證入國後可申請居留的規定。修正放寬因家暴離婚且未再婚,不廢止居留許可。
第二點為吸納優質人才來臺,鬆綁停居留規定,內政部指出,新增納入對我國有特殊貢獻、高級專業人才、於各專業領域得首獎者及投資移民申請人的配偶、未滿18歲子女及身障子女,得隨同申請永久居留。
另外,為簡化外國人申辦居留流程,內政部表示,學術研究機構顧問、大學講座或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所定的白領專業人才,持免簽或停留簽證入國後,修正放寬得直接向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其配偶與子女亦同;放寬外國人取得居留許可者,入國後申請外僑居留證的期限,延長至30日。
此外,為延攬海外僑民返國,內政部指出,放寬無戶籍國民持我國護照入國得免申請入國許可、合法連續停留5年以上,且每年居住183日以上者,得申請居留。另對於國人海外出生的子女持我國護照入國,取消申請定居的年齡限制。
第三點為強化人流安全管理,加重罰則及增訂處罰態樣,內政部表示,為防杜外國人逾期滯臺,修正提高逾期者罰鍰至1萬元,加重為3萬元至15萬元,並延長禁止其入國期間提高至10年。
另外,為遏止外來人口從事違法活動也增訂罰則,內政部指出,如有容留或藏匿逾期者,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媒介外國人從事不符合停(居)留原因活動者,可處2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此外,為強化國境安全管理也增訂刑責,內政部表示,如有使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非法入國,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100萬元以下罰金;受禁止出國處分而持偽、變造或冒用護照或旅行證件出國查驗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9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