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柬埔寨詐騙案曝光後,廣受社會關注,但約在11月時後台灣卻發生了「台版柬埔寨」案,有3名受害者身亡。對杜絕此類事件,法務部長蔡清祥邀集各界研商修法,修正重點有,增訂了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加重結果犯、加重詐欺類型、結合犯規定。
為回應民意,蔡清祥認為,有必要根本性的檢討現行法律規定,是否足以全面評價行為人的罪質及行為之實害性,遂具體指示積極推動刑法相關條文修正,希冀對於防制詐欺集團犯罪能夠治標治本,從強化規範密度及兼顧法益保護與加重處罰力道等面向著手修法,讓法規範能夠與時俱進。
因此,法務部表示,擬具刑法第302條之1、第339條之4、第339條之5修正草案,後續將盡速陳報行政院審查。
首先是加重剝奪行動自由罪,法務部表示,對於意圖實施其他犯罪、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攜帶兇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7日以上或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等情形,而對被害人有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行為時,另為獨立處罰規定,提高刑度,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至於加重結果犯,法務部指出,對於剝奪行動自由過程造成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併為規範,加重刑責,最重可論處無期徒刑,以與普通剝奪行動自由罪有所區別。關於加重詐欺類型,法務部表示,對於以深偽影像或聲音為詐欺行為手段,增訂為加重事由。
最後為結合犯規定,法務部表示,因應新興詐欺犯罪模式,增訂詐欺罪與剝奪行動自由罪之結合犯規定,加重刑責,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以嚴懲此類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