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檢舉獎金制,提到檢舉人應附檢舉人個人資料、被檢舉人的違規情形、時間、地點,及具體事證資料,如經查證屬實、裁處罰鍰確定且完成收繳後,將以實收罰鍰30%發給檢舉獎金,並規定個案獎金上限1000萬元,若偽造將移送檢調。
張其祿認為,課以檢舉人這麼多義務,卻只給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檢舉人之身分相關資料應予保密的宣示性條文,保護不充足的情況下,願意冒得罪業者、身分曝光、移送檢調之風險的檢舉者就變得非常少、吹哨意願低落。
所以,張其祿指出,我國保護吹哨者及揭弊者法規及制度仍應更完備,以保障吹哨者及揭弊者勇於及時揭弊,同時內政部應加強預售屋聯合稽查量能,主動揪出炒房投機者,強化對民眾檢舉的核實能力與公信力,方能落實《平均地權條例》修法的核心旨意。
彭揚凱表示,《平均地權條例》規範私法人購買住宅的初衷在於,讓住宅回歸居住使用而非投資轉賣,都更免許當中的迅行劃定更新地區、都更範圍達公展階段、買受計畫範圍內住宅等規定有待釐清。政府應完善具名舉報機制與調整舉證強度,才能達到更好的檢舉效果。
賴香伶呼籲,除了應限制私法人投機炒作,政府、公法人也必須結合社宅政策,檢討現行公有土地標售模式,以閒置公有土地優先建設社宅。